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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蹤騷擾防制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1-07 16:47

    跟蹤騷擾防制宣導
    為有效防制性別暴力,將以下8項行為態樣視為犯罪,明定跟騷行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若經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會反覆實行,可預防性羈押。
    跟蹤騷擾八項態樣如下: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關心您☆

    跟蹤騷擾防制宣導

    上版日期:1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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