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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暴聯盟持續關注 性平三法 是否可呼應此次 Metoo事件風潮之當事人】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8-11 10:59

    【防暴聯盟持續關注 #性平三法 是否可呼應此次 #Metoo事件風潮之當事人

    台灣在今年五月底開始掀起國內 #Metoo運動,曾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的被害人紛紛勇敢發聲,引發全民關注,也才讓社會看見女性遭受性暴力的普遍及嚴重性。朝野黨團很快地通過三法的修正,行政院在7月13日提出「性平三法」修法草案,7月28日立法院三讀《#性別平等教育法》,7月31日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修正)、《#性騷擾防治法》(全文修正),新版性平三法將在總統公告後即刻生效,部分條文則將於2024年3月8日婦女節上路。

    民間團體肯定朝野各界對性騷擾防治及被害人保障的重視,我們深知性平三法各有其維護之法益,然三法實務面的整合與通盤考量,卻也是相關案件能否被有效、友善、可信賴處理的關鍵。防暴聯盟與其他民間團體也善盡一份職責,於七月中制定了相對應三法修正的條文( 見官網民間版: http://www.tcav.org.tw/OnePage.aspx?tid=1&id=347) ,並與相關團體針對政院版發出聯合聲明,期待朝野修法時下列四大問題能被看見。遺憾地是聯合聲明提出的問題未被納入三法,未來聯盟仍將持續監督、督促具體實施後的結果,期許政府擔起國家責任,全民攜手改變公眾態度、消除性別暴力,打造能讓被害者能安心求助的友善社會,為台灣性暴力現況提出更全面的解方。

    此次性平三法修法以「完善申訴流程」和「重罰」為主軸,明確劃分出性騷擾管轄範圍的位階,發生性騷擾事件,依序先判斷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其餘一律歸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範圍。

    《性別平等教育法》因本身具有較完整的性別事件調查流程,因此修法內容較少,但本文規定僅涉及國小、國中、高中及軍事、矯正學校等,在朝野協商時,教育部以大學法大學享有自治權為由,無法像前述單位一樣逕行改核,因此,作法上為「將案件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此次MeToo事件中,有許多是在大專院校裡師對生的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教育部仍須思考剛滿18歲步入大專院校中的學子該如何面對已是經驗老道的狼師,在遵循自治原則之下,提供大專院校合宜的配套措施,否則許多看似兩情相悅,實則具權勢關係的性別事件,反倒亦使大學校園淪為灰色地帶。

    《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此次修法在第13條,明定分為申訴人申訴與雇主知悉的狀況,倘若在申訴人尚未申訴但雇主知悉,雇主希望申訴人不要將事情鬧大,因性騷擾事件調查致使雇主耗費更大成本,基於人情壓力與權勢不平等,申訴人選擇不申訴,仍有可能雇主以知悉後處分或使行為人退休等方式被草草了事。此種方式亦難以消弭職場性騷擾之歪風,因此未來如何避免新法反而弱化申訴的管道,讓雇主面對性騷應負起責任,並針對職場性騷零容忍的態度,仍需政府於子法中有更強力的帶頭與介入輔導。

    《性騷擾防治法》此次修法後將非適用《性平法》、《性工法》之性騷擾行為皆涵括,較不會有之前漏接之疑義,惟相關權勢性騷的定義( 是否包括宗教性騷)與刑責加重之構成要件等問題,未來仍需持續關注。《性工法》及《性防法》中的權勢性騷之定義是參考刑法228條為依據,且法務部因此次修法涉及性觸摸罪,為保障其刑法一致性,在朝野協商時不建議修改,但刑法228條於實務中實用性低,且為減輕條款,而此處權勢性騷為加重條款,因此新法是否能於實務中發揮期待的效果,仍是未來觀察的重點之一。

    此外,亦可看見三法競合之時,仍可能產生同一行為,但因兩造身分關係不同,則有不同後果。例如:同一名大學生在校園內實行性騷擾行為,與在校外公車上實行性騷擾行為,就適用不同法,亦是目前的漏洞,因此,未來修法時亦希望能使三法於行為規範有其一致性,並制定性騷擾相關防治推動,除了加大處罰力道之外,亦須使法律接住每位被害人。

    上版日期:11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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