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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他人持有自己的性影像時】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4-22 09:46

    【當他人持有自己的性影像時】

    切勿聽從指示見面、交付金錢或攝錄更多性影像傳送,減少跟加害者接觸的機會,以免產生更大的傷害。

    另依現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

    引誘、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十年有期徒刑,切勿以身試法!

    #犯法之心不可有 

    #防狼之心不可無

     

    本文來自:台北市婦幼警察隊

    上版日期:1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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