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他人持有自己的性影像時】
切勿聽從指示見面、交付金錢或攝錄更多性影像傳送,減少跟加害者接觸的機會,以免產生更大的傷害。
另依現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
引誘、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十年有期徒刑,切勿以身試法!
#犯法之心不可有
#防狼之心不可無
本文來自:台北市婦幼警察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