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公告專區

    補償被害人國家有責 4類型可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7-05 14:24

    保障被害人權益三讀 請領後仍可跟加害人求償 不用扣除。

    立法院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中尤以根本性的修改補償金規定及定位,把補償被害人視為國家責任的部分,頗受矚目;定額補償方面,死亡個案補償一八○萬元、重傷害個案八十萬元到一六○萬元、性侵害維持十萬元到四十萬元,境外補償金廿萬元,此外,被害人或家屬領取之後,仍可跟加害人求償,不用扣除已領的補償金額,並且規定加速審議效率,減少二度傷害。

    另一方面,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提升層級由行政院督導整體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的成效;明確跨部會權責與建構服務網絡;強化以家庭為中心的個案服務;補充重傷被害人的長照需求,減輕家屬照顧負擔;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專章,強化人身安全保護,並納入「數位/網路性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類型;規範修復式司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院是在去年三月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條文從未分章的四十五條,大幅翻修為七章共一○三條。

    上版日期:112-07-05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