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意即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經合意發生性行為,男女雙方同為被害人及加害人, 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雙方家長皆有告對方的權利!  另外如意圖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引誘未滿16歲之男女脫離家庭者, 則可能同時涉及刑法之略誘罪 和誘罪案例 ★2012/03/04: 苗栗縣一名15歲國中女學生不顧母親反對,堅持與大1歲的學姊往來,還逃家躲進學姊房間,女學生母親發現怒告學姊和誘罪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