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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男女發生合意性行為是否成罪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意即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經合意發生性行為,男女雙方同為被害人及加害人,

    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雙方家長皆有告對方的權利! 

    另外如意圖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引誘未滿16歲之男女脫離家庭者,

    則可能同時涉及刑法之略誘罪

    和誘罪案例

    ★2012/03/04:

    苗栗縣一名15歲國中女學生不顧母親反對,堅與大1歲的學姊往來,還逃家躲進學姊房間,女學生母親發現怒告學姊和誘罪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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