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路的交友性侵害及網路色情類型:
(一)透過網路交友強制性侵害、約會強暴(下藥)、倆小無猜。涉嫌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
(二)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以找尋性伴侶,該網站並以營利為前提,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與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等罪。
二、案例
一名以蔡姓男子為首的犯罪集團,專門找少女約砲,並加以性侵,甚至偷拍性愛影片逼迫被害少女不得張揚,還要少女下海陪酒及賣淫。苗栗警方偵辦一起少女援交案時,意外得知這個集團幹起約砲少女性侵勾當,被害的13名少女多數翹家。為找尋獵物,竟在社群通訊軟體成立「少林十八銅人」群組,現已犯下多起性侵案件,至少有13名少女受害,苗栗警方3日將該集團瓦解,逮捕蔡姓男子在內的集團成員,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組織犯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妨害電腦使用等罪移送偵辦。
三、犯罪手法分析:
歹徒利用網路社群軟體,專找涉世未深或有金錢需求的少女,以不等之對價相約性交易,待見面後非但未依約付錢,反而對其少女加以強制性侵害,甚至偷拍性愛光碟或裸照,作為逼迫其下海賣淫陪酒之要脅。
四、預防守則:
(一) 於網路不留個人資料、不傳送裸照或裸露視訊,防止被轉傳或偷錄。
(二) 若網友很快要求見面、借錢,勇於說不。
(三) 與網友見面,勿食用對方提供食物和飲料。離座回來後亦不再吃、喝之前未吃完的食物、飲料。
(四) 勿參加不認識或不熟的網友所舉辦「揪團活動」。
(五) 與網友見面應選擇明亮公共場所,勿在汽車旅館、飯店、對方家裡或在隱密地點,例如山上看夜景或複雜隱密的 KTV. MTV 包廂空間等,最好結伴同行。
(六) 若網友藉故要更改見面地點,千萬不可答應。
(七) 美照及多金背景恐是陷阱,要小心求證。
(八) 避免用粗俗不雅與挑逗的語言交談並拒絕和使用這類語言的人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