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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對性侵害事件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對性侵害事件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單

    我們充分的明白您的感受,您可以自在的向我們詢問各種問題,我們是受過處理性侵害事件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會竭盡所能的幫助您。

    壹、受理報案

    一、我們會徵求您的同意,並陪同至醫院檢查驗傷。

    二、依法律規定,若未滿十八歲,製作筆錄過程中將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若已滿十八歲,也可申請社工人員陪同。

    三、若是兒童、身心障礙者、外籍人士或因性侵害事件致身心受到重大影響者,會酌予協助安排精神科醫師、心理師或其他的專業人員(例如:手語翻譯人員、通譯),以幫助您順利陳述受害過程。

    四、進行偵詢\筆錄時,會提供隱密的空間,避免不必要的干擾。

    五、若於傍晚或夜間報案者,為保全證據,會請您先行驗傷採證並討論適當時機進行偵訊筆錄。但若覺得需立即進行製作筆錄,我們會尊重您的意見。

    貳、案件調查過程

    一、我們會等您有充分心理準備再進行偵訊筆錄。惟製作過程中,遇到重大原因致無法完成筆錄,將與您討論適當時機再行偵訊。

    二、製作筆錄過程中,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父、叔叔、姑姑、阿姨、舅舅、姪子、外甥、外甥女等)家長、家屬(共同居住的人)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指派之社工人員可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

    三、若需指認或與加害人對質,將採取相當保護措施,以確保隱私及安全。

    四、調查過程所製作之各類文書,都不會顯示您的個人資料。

    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不會對外透漏任何案情,亦會嚴加保密您的身份。

    六、若您想起更多的線索,請隨時與案件承辦人聯繫。請確認有承辦人員的聯絡電話。

    七、若您的情形是夫妻間之強制性交或未滿十八歲之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合意性交或猥褻,屬於告訴乃論案件,必須在六個月內決定要不要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屆時若未提出告訴,將喪失告訴權利。

    八、若您與加害人為家庭成員關係,可依情況向社政或警政反映,請其協助聲請保護令。

    九、案件受理偵辦完成,警方會將案件移(函)送至案件管轄權係屬之地方檢察署(高雄地檢署或橋頭地檢署),由地檢署進行後續偵審程序。

    參、法律、心理諮商輔導資訊

    • 若您有沮喪、無助、害怕、焦慮、痛苦等強暴創傷症候群的症狀,需要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或緊急診療時,可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向「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協助。
    • 需要相關案件法律諮商服務,可撥打下列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詢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07)222-2360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07)612-1137

    附註:高雄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07)535-592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07)271-6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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