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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重點

    1. 明確定義:明定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8 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 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 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2. 科以刑責: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告訴乃論),得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 其他危險物品,加重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30 萬 元以下罰金。
    3. 即時約制: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除得啟動犯罪調查、發動相關刑事強制處分外,並同時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行為人如有攜帶凶器、其他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而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並得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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