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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單位提供被害人什麼樣的保障

    警察單位提供被害人什麼樣的保障

    1、在警察分局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他們是受過處理庭暴力案件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會竭盡所能協助被害人。

    2、如果被害人正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之危險,或有繼續遭受傷害之虞,請立即向警察報案(撥打110),立即派員前往現場處理;發現家庭暴力案件及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員警將依法逕行逮捕之。

    3、家暴案件中傷害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需檢具驗傷單或相關證據,於知悉犯罪加害人之日起6個月內,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如果是違反保護令罪,請被害人隨時向警方舉報。

    4、若被害人住居所有安全顧慮,員警會協助轉介社工,接續提供緊急庇護場所,並依需要護送被害人至安全的場所。

    5、發生家庭暴力案件時,若被害人至附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人員會製作「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完成後影送1份交給您,以做為將來提出告訴之參考依據。

    6、若被害人需要聲請民事保護令(通常或暫時保護令),警察機關會協助被害人辦理聲請手續,並於法院核發後,依核定之保護令指定時間、地點,即派員執行。

    7、警察人員執行保護令時,必要時將請被害人協助,並製作「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其中1份送給被害人,請被害人保留執行紀錄,可做為違反保護令罪舉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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