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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個案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政府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個案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一)關懷中心,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連繫或其他必要措施,以避免脫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

    (二)緊急安置: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24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經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為下列處置:一、通知父母、監護人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二、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三、其他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三)短期收容中心: 兒童或少年顯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法院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該兒童或少年有特殊事由致不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者,法院得裁定交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場所。除有上述情形外,應裁定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

    (四)福利機構或中途學校: 法院審理認為該兒童或少年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除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有所列七款情形,及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法院可裁定將兒童或少年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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