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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定義及指標

    脆弱家庭定義及指標

     何謂脆弱家庭?現行法令的保障?

    一、法令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警察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前條及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高風險家庭之具體評估指標有以下6項:

    (一)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二)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毒)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三)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四)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五)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六)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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