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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案件類型

    性騷擾案件類型?

    性騷擾依行為態樣可區分為一般性騷擾及性觸摸罪兩種。

    1、一般性騷擾行為如下:

    (1)   吹口哨。(面露不尊重的表情)

    (2)   詳細述說「性」令人不快。

    (3)   嘲笑、歧視性別特質。

    (4)   追問個人的性隱私、性生活。

    (5)   對於個人身材、長相、穿著為性相關的評論

    (6)   已明白被拒,但仍重複邀請外出約會。

    (7)   故意砸嘴出聲作出接吻的聲調或其他與性有關之聲音(如呻吟)。

    (8)   愛講黃色笑話或故事。

    (9)   電話、簡訊及FB騷擾。

    (10)蹓鳥俠

     

    2、性觸摸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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