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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可主張之權利

    性騷擾可主張之權利?      

    1、一般性騷擾事件:

      (1)   可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申訴期限:一年內

    2、性觸摸罪:

      (1)   可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告訴乃論,可提告訴。  

     

    性騷擾行為人的責任(性騷擾防治法)

    (一)民事責任: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9條)。

    (二)行政責任: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20條)。

    (三)刑事責任: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第25條,本罪須告訴乃論,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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