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可主張之權利?
1、一般性騷擾事件:
(1) 可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申訴期限:一年內
2、性觸摸罪:
(1) 可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2) 告訴乃論,可提告訴。
性騷擾行為人的責任(性騷擾防治法)
(一)民事責任: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9條)。
(二)行政責任: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20條)。
(三)刑事責任: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第25條,本罪須告訴乃論,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