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110 年 11 月 19 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總統 12 月 1 日簽署,公布後 6 個月正式實施: 將跟蹤騷擾行為視為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 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並有警察書 面告誡及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