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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圍

    該法所保護的家庭成員範圍包含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另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另同志關係者,同樣屬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範圍。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爺爺、奶奶、父母親、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姪兒、姪女、外甥、外甥女、姪孫、姪孫女、外甥孫、外甥孫女等。

    5、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如兄弟妻、姑丈、伯叔母、舅媽、姨丈、姪婦、姪女婿、外甥婦、外甥女婿、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姪孫婦、姪孫女婿、外甥孫婦、外甥孫女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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