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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專區

    本市113年1月無公告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2-03 23:44

    一、主旨:本市113年1月無公告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法院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以確保自身安全。

    上版日期:1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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