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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性私密影像

    修法前言:

     鑑於數位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之發達及運用,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例如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製作不實性影像,嚴重侵害他人之隱私與名譽,應予處罰;而未經他人同意或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等行為,對於被害人之傷害更是難以磨滅,相關處罰規定亦應予以強化。另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應改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以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修法內容:

     為強化打擊網路性暴力犯罪,完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立法院2023年1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建構性暴力防護網絡,全面保障弱勢群體!

      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增訂刑法第10條性影像者定義和319條之1~6。處罰不法攝錄、散布性影像、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之犯行,落實被害人隱私權保障。

      首先性影像者定義:以影像或電磁紀錄內容有接觸性器官或客觀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行為(刑法第10條第8)。包含如下:

    1.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3.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4.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1. 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因應本次增訂條文,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
    2. 319-1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3. 319-2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4. 319-3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5. 319-4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319-5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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